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>政务公开>卫生健康领域民生信息>生育服务 > 重点工作

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

各区县(自治县)卫生健康委、两江新区社发局、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、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:

为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交通安全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

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(托育机构、早教中心)应当严格执行《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(试行)》要求,重点完善以下管理制度:

(一)制定涵盖机构内外场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,包括出行安全规范(含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标准)、内部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制度、驾驶员资质审查、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标准等。

(二)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,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、伤害预防技能及急救处置能力纳入岗位培训必修内容。

(三)实行安全责任签约制度,与依法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,明确车辆维护、驾驶员行为规范等责任。

二、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标准

(一)实行人车分流管理,婴幼儿活动区域与车辆通行/停放区设置物理隔离设施。

(二)出入口设置独立安全缓冲区,安装防撞隔离墩、警示标识及视频监控系统(存储周期≥90天)。

(三)配备持《保安员证》上岗的保安人员,确保婴幼儿在托期间全程值守。

三、加强出行照护规范

(一)活动筹备阶段。

1.研学类活动实行提前15日报备制,同步提交活动方案、应急预案、保险凭证、承运方资质证明等材料至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审查。

2.车辆、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;车辆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并留存安装记录。

3.‌驾驶员须持有校车驾驶资格且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。

(二)活动实施阶段。

1.执行“三必须”原则:必须由机构负责人带队、必须配备持有急救证书的随车照管人员、必须使用童车安全带及反光标识装备。

2.建立双保险机制:为参与婴幼儿、从业人员至少投保交通意外险、医疗险。

四、强化权益保障

(一)出行活动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,未参与婴幼儿由专人提供同等照护服务。

(二)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举报平台,接到投诉后及时启动调查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5年5月6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
主办: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
ICP备案: 渝ICP备19007997号-1     政府网站标识码: 5000000085

渝公网安备   50011202501727号

返回顶部